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圖木舒克市恒基陽光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65900339****62XH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482民初5032號 |
| 案號 | (2019)蘇0413執(zhí)396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金壇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3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1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圖木舒克市恒基陽光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正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48000384元、銀行利息120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貨款48000384元按每日萬分之六自2016年12月3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圖木舒克市恒基陽光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正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損失80萬元;三、被告無錫泰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協(xié)興光伏發(fā)電有限公司、陳昌對被告圖木舒克市恒基陽光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23475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328475元,由原告正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被告圖木舒克市恒基陽光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無錫泰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協(xié)興光伏發(fā)電有限公司、陳昌負擔32347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3475元。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