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昱辰生態(tài)農業(yè)開發(fā)隨縣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813130-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鄂0606民初3548號 |
| 案號 | (2019)鄂0606執(zhí)98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3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湖北昱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北融森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償還代償款本金550萬元,并以550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向原告計付利息及違約金至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張波、廖小娟、張勇、馮黎、胡明清、馮戰(zhàn)彪、張小雙、梁云波、楊爽、昱辰生態(tài)農業(yè)開發(fā)隨縣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昱辰廣告?zhèn)鞑ビ邢薰?、湖北昱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十二被告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湖北昱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追償; 三、原告湖北融森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汪建國所有的林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所有權(林權證號:隨縣林證字【2013】000057號)在代償款本金550萬元及違約金、利息的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原告湖北融森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張波所有的湖北昱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117.7萬元股權在代償款本金550萬元及違約金、及利息的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原告湖北融森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湖北昱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湖北昱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1059.3萬元股權萬元股權在代償款本金550萬元及違約金、及利息的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六、駁回原告湖北融森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逾期履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0元,公告費2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63260元,由被告汪建國、張波、廖小娟、張勇、馮黎、胡明清、馮戰(zhàn)彪、張小雙、梁云波、楊爽、昱辰農業(yè)公司、昱辰廣告公司、昱辰投資公司、馬如光、郜玉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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