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宏會海軌道設備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沈紅云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8730281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滬0115民初46776號 |
| 案號 | (2018)滬0115執(zhí)503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宏會海軌道設備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無錫陽光一凱物資有限公司支付貨款90萬元; 二、被告上海宏會海軌道設備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無錫陽光一凱物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貨款90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21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三、被告上海宏會海軌道設備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無錫陽光一凱物資有限公司律師費58,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80元,減半收取計6,69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11,690元,由被告上海宏會海軌道設備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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