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斗絲路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331****545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遼0103民初3216號 |
| 案號 | (2019)遼0103執(zhí)577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北斗絲路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李鵬工資27,778.83元; 二、被告北斗絲路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李鵬經(jīng)濟補償3,739元; 三、被告北斗絲路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李鵬繳納的醫(yī)療保險費3,267.12元; 四、駁回原告李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公告費800元,由被告北斗絲路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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