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宜昌大都天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易仁君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270763-0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87號 |
| 案號 | (2016)鄂0502執(zhí)54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2013年9月13日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與被告馬黎明、鄒曉莉簽訂《個人住房抵押額度貸款合同》。二、被告馬黎明、被告鄒曉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借款本金306197.51元,利息8852.87元,罰息287.15元,共計315050.38元。并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以315050.38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8.32%計算利息。三、被告宜昌大都天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10元(原告已預交),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055元,保全費2270元,共計5325元,由被告馬黎明、鄒曉莉共同負擔,在履行上訴判決時一并清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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