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滁州國金實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10056****4199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1103民初2417號 |
| 案號 | (2021)皖1103執(zhí)241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0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滁州世貿廣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國金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朱鴻雁、施洋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商鋪租金計人民幣31148元及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20年2月16日起,以3114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6%計算至租金實際給付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朱鴻雁、施洋的其他訴訟請求。4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41元,減半收取320.50元,由原告朱鴻雁、施洋負擔20元,被告滁州世貿廣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國金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300.5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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