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穗海工商處字[2019]7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年度報告及公示信息違法行為 |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廣州宇軌投資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5799572060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住所:廣州市海珠區(qū)江怡路240號910-919房成立日期:2011年7月22日經營范圍:商務服務業(yè) 當事人到我局辦理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業(yè)務時,我局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未按時提交2017年年度報告,于2018年12月3日才提交2017年年度報告。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該公司涉嫌構成逾期提交年度報告的違法行為。為進一步查清其違法事實,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未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公示2017年年度報告,也未在2018年10月9日前補報,直至2018年12月3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報告。上述違法事實均有證據材料附案證明。證據一:當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據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楠身份證復印件;證據三: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杜燕茹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據四: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杜燕茹的詢問筆錄;證據五:當事人已公示年度報告的頁面截圖。以上證據均經當事人確認屬實。2018年12月29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穗工商海分聽字(2018)第0201812050000231-0000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根據上述情況,辦案機構認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公示2017年年度報告,且未及時補報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商事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及時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示?!焙汀镀髽I(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企業(yè)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钡囊?guī)定。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機關給予下列處罰:(一)未按照規(guī)定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處罰。當事人于2018年12月3日公示2017年年度報告,屬于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公示年度報告,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000元。?當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決定的,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州市天河區(qū)天河路112號,020-85596566)或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政府(廣州市海珠區(qū)廣州大道南999號,020-89088860)申請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1-09 |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海珠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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