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230074****732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黔2324民初1199號 |
| 案號 | (2021)黔2324執(zhí)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晴隆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晴隆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0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0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貴州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晴隆縣紫馬鄉(xiāng)久豐紫馬煤礦自愿定于2020 年11月10 日前償還原告貴州浦鑫能源有限公司貨款300000元;2020年12月10日前償還貨款1000000元;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償還貨款 168434.2 元及違約金 100000元,共計 268434.2 元;三期共計償還 1568434.2 元。 二、由被告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晴隆縣騰龍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若被告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晴隆縣紫馬鄉(xiāng)久豐紫馬煤礦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任何一期還款義務的,原告貴 州浦鑫能源有限公司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余下尚未償還的款項一次性強制執(zhí)行,并以尚未償還的貨款為基數,利息按年利率 4%自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12798 元,訴訟保全費收取 5000 元,共計 17798 元,由被告黔西南州久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晴隆縣紫馬鄉(xiāng)久豐紫馬煤礦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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