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碧程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南華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2840684-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宜商初字第02108號 |
| 案號 | (2016)蘇0282執(zhí)22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宜興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江蘇碧程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開封市海洋供水設備有限公司貨款248000元,并承擔該款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月息1分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761元,由碧程公司負擔。該款已由海洋公司墊付,碧程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付給海洋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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