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興業(yè)方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30074****962Q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閩0582民初9966號 |
| 案號 | (2018)閩0582執(zhí)226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謝安居借款本金15933997.72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違約金。 二、許建成、許金和、許木林、福建興業(yè)方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許建成、許金和、許木林、福建興業(yè)方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三、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許建成、許金和、許木林、福建興業(yè)方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謝安居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謝安居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7404元,由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許建成、許金和、許木林、福建興業(yè)方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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