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建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0258****179C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津0104民初2809號 |
| 案號 | (2019)津0104執(zhí)326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龐亞通償還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開支行貸款本金4170654元,罰息875950.46元,共計50466604.46元(截止2017年2月28日),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罰息自2017年2月29日至實際償還日;二、被告天津泰宇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建聯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龐亞通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開支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126元,減半收取計23563元,由被告龐亞通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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