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頤和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0119****502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粵0111民初24995號 |
| 案號 | (2021)粵0111執(zhí)452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0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0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廣州頤和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東衛(wèi)(洋浦)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21651353.08元及利息(利息以21651353.08元為本金,自2019年7月9日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北京東衛(wèi)(洋浦)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2168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北京東衛(wèi)(洋浦)律師事務所負擔受理費50元,被告廣州頤和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受理費152118元、保全費5000元(該受理費已由原告北京東衛(wèi)(洋浦)律師事務所預交,原告北京東衛(wèi)(洋浦)律師事務所同意被告廣州頤和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受理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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