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省核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208169****014Q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川01民終12899號 |
| 案號 | (2021)川0180執(zhí)91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簡陽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1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3264號民事判決;二、四川省核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正國償還借款本金70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借款本金與利息之和應以本金500萬元與以本金300萬元為基數自2013年8月27日起、以本金2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之和為限;三、駁回陳正國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974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2671元,均由四川省核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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