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興飛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7****0688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粵0307民初25512號 |
| 案號 | (2021)粵0307執(zhí)946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1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重慶日永光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永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興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惠州市三協(xié)精密有限公司票據款80萬元及利息(以80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5月27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如果上述付款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965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擔。(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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