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浩立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0011374****97XM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渝05民初1710號 |
| 案號 | (2019)渝05執(zhí)52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重慶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重慶浩立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重慶向南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支付3600萬元及其違約金(以36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慶元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重慶向南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融資費1458333.25元;三、被告重慶元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重慶浩立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項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熊浩對被告重慶元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項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被告熊浩對被告重慶元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三項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駁回原告重慶向南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53731.67元,由原告向南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負擔12738.56元,被告重慶浩立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元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熊浩共同負擔232263.28元,被告重慶元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熊浩共同負擔8729.83元。訴前財產保全費50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重慶向南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被告重慶浩立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元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熊浩共同負擔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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