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通發(fā)雙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鄭傳濤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526913-X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1972民初5712號 |
| 案號 | (2018)粵1972執(zhí)495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被告深圳通發(fā)雙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鄭傳濤于2018年5月7日前向原告羅增春支付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346027元(利息以本金25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從2017年10月1日起計至2018年4月28日),共2846027元以了結本案,雙方互不追究其他任何責任。清償順序為:利息、本金; 二、如果被告深圳通發(fā)雙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鄭傳濤未按時足額履行付款義務,則原告羅增春有權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項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付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2%,從2018年4月29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一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本案受理費296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羅增春自愿承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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