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實創(chuàng)裝飾工程(沈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21010355****573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遼0103民初197號 |
| 案號 | (2019)遼0103執(zhí)750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2-20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1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實創(chuàng)裝飾工程(沈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所欠借款本金1 000萬元; 二、被告實創(chuàng)裝飾工程(沈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截止2018年10月20日所欠的利息(含罰息、復利)54 133.33元以及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借款本金1 000 萬元的利息(含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計算); 三、如被告實創(chuàng)裝飾工程(沈陽)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則原告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對抵押于原告的被告實創(chuàng)裝飾工程(沈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陽市沈河區(qū)北站路53號7-1至7-7號房屋(他項權證編號為沈房他證中心字第16073693號,總建筑面積1133.59平方米,其中:7-1號房屋房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365239號、建筑面積253.77㎡;7-2號房屋房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365238號、建筑面積127.28㎡;7-3號房屋房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365237號、建筑面積122.80㎡;7-4號房屋房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365236號、建筑面積122.75㎡;7-5號房屋房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365235號、建筑面積133.39㎡;7-6號房屋房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365781號、建筑面積298.88㎡;7-7 號房屋房證號為沈房權證中心字第N060365241號、建筑面積74.72㎡)在抵押權利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被告實創(chuàng)家居裝飾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被告實創(chuàng)裝飾工程(沈陽)有限公司所負的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駁回原告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 124元,保全費5 0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實創(chuàng)裝飾工程(沈陽)有限公司、實創(chuàng)家居裝飾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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