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斐訊電通電氣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4144871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滬0117民初10254號 |
| 案號 | (2020)滬0117執(zhí)88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2-03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斐翔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金榮盛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貨款884,426.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884,426.18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上海斐訊數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在未出資的450,000,000元本息范圍內對被告斐翔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項債務的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被告上海斐訊電通電氣有限公司在未出資的50,000,000元本息范圍內對被告斐翔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項債務的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果被告斐翔供應鏈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訊數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斐訊電通電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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