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鑫航鐵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134710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冀1102民初6418號 |
| 案號 | (2021)冀1102執(zhí)8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1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鑫航鐵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徐常會借款本金800000元。 二、駁回原告徐常會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900元,保全費4570元,由被告河北鑫航鐵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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