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崇環(huán)罰〔2017〕2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經查,2017年5月7日,崇仁縣福旺畜牧有限公司直接排放水污染物。 |
| 行政處罰內容 | 經查,2017年5月7日,崇仁縣崇仁縣福旺畜牧有限公直排排放水污染物。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福旺畜牧有限公司責令改正,并罰款4萬元。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至中國工商銀行(賬號:1511204509026400118),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崇仁縣人民政府或者撫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07 |
| 決定機關 | 崇仁縣環(huán)境保護局 |
| 法定代表人 | 周益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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