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天鋼聯合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22105****60X8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津72民初837號 |
| 案號 | (2021)津72執(zhí)4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海事法院綜合審判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0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天津天鋼聯合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天津中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運費1,585,914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決指定履行期限內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526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天津天鋼聯合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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