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鳳陽潤森光學水晶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12609****709Q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皖0303民初3307號 |
| 案號 | (2019)皖0303執(zhí)恢12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蚌埠市駿鑫玻璃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貸款本金4296259.12元及利息246819.21元(計算至2018年9月18日),并承擔自2018年9月19日之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蚌埠市駿鑫玻璃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用2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蚌埠市永利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鳳陽潤森光學水晶科技有限公司、唐興國、常鳳珍、朱勇、唐巧玲對上述第一、二項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鳳陽潤森光學水晶科技有限公司、唐興國、常鳳珍、朱勇、唐巧玲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蚌埠市駿鑫玻璃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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