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攀森公林罰決字﹝2019﹞160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限期于收到林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恢復(fù)原狀;2.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9元的罰款,計24890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8-15 |
| 決定機關(guān) |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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