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云南泰麗宮珠寶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3000072****736R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深國仲裁4357號 |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511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2-20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1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本金人民幣1,500,000,000元、利息人民幣13,277,500元以及違約金,違約金自2018年5月10日(含)起,每日按人民幣1,500,000,000元的萬分之五計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 (二)申請人有權處置第一被申請人質押的東方金鈺(股票代碼:600086)97,718,328股股票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轉增股份、現(xiàn)金紅利等股東權益,截至2019年4月22日,股票及孳息累計為293,154,984股,另有現(xiàn)金紅利人民幣6,449,409.65元,此后的股票及孳息計至第一被申請人的全部債務清償之日止),在第一被申請人所欠申請人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裁決確定的債務以及申請人為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利支付的其他所有費用)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三)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對本裁決確定的第一被申請人所欠申請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申請人有權處置第二被申請人與第九被申請人的共同財產,以履行第二被申請人在第(三)項裁決項下的連帶保證責任。 (五)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財產保全費用人民幣5,000元。 (六)本案仲裁費人民幣11,698,458元,由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承擔。該費用已由申請人足額預繳并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11,698,458元。 (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付款項/應履行義務,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完畢/履行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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