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錫新環(huán)罰決〔2021〕157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處以罰款人民幣叁拾陸萬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30 |
| 決定機關(guān) | 無錫市新吳區(qū)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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