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渝保監(jiān)罰〔2017〕2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太平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22萬元;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鐘銳警告并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yīng)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2-29 |
| 決定機關(guān)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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