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虞城縣雨風電器銷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高霞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142567****328G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豫1402民初4324號 |
| 案號 | (2018)豫1402執(zhí)97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13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商丘市分行解除與被告虞城縣雨風電器銷售有限公司2016年3月15日所簽金融借款合同; 被告虞城縣雨風電器銷售有限公司歸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商丘市分行借款500萬元及利息、罰息(2017年4月7日前利息、罰息為3955.93元,2017年4月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計算),并支付違約金5萬元;上述判決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被告虞城縣雨風電器銷售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履行前項給付義務,被告高霞、李英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商丘市分行得以抵押的高霞名下位于虞城縣城關鎮(zhèn)人民路北段西側產權證(2008)字第0800000032號房產拍賣、變賣價款優(yōu)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717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虞城縣雨風電器銷售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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