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88179****881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881民初607號 |
| 案號 | (2021)皖0881執(zhí)恢13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桐城市榮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歸還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亭支行借款利息750475.19元、罰息2171832.50元,合計2922307.69元;5二、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榮五八、吳金秀、朱鋒明、吳愛琴對上述給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榮五八、吳金秀、朱鋒明、吳愛琴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桐城市榮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178元,減半收取15089元,由被告桐城市榮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榮五八、吳金秀、朱鋒明、吳愛琴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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