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普山(消)行罰決字〔2021〕002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朱家尖街道南沙度假村路的舟山市金沙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繼科)消控室無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該場所屬于人員密集場所,依據(jù)《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1目之規(guī)定,該行為屬于一般違法情形,存在主動消除火災隱患的行為,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guī)定的從輕處罰的情形。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決定給予舟山市金沙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和《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yún)R總繳款書》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沈家門支行(賬號:194102010400024280000505001)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舟山市普陀山風景名勝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21年10月24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0-24 |
| 決定機關(guān) | 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隊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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