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鄭州涌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齊超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05722042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滬0115民初20604號 |
| 案號 | (2018)滬0115執(zhí)410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2-13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河南涌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1,100,000元; 二、被告河南涌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7年1月13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計196,075.72元; 三、被告河南涌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1,1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涉案《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及方式計算); 四、被告河南涌金汽車有限公司、鄭州涌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孫劍對被告河南涌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履行擔保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河南涌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追償。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576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95,136元,由被告河南涌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河南涌金汽車有限公司、鄭州涌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孫劍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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