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瑞綜執(zhí)〔2020〕罰決字第04-0096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1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19 |
| 決定機關(guān) | 浙江省瑞安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莊淵琦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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