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眾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紅生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027762-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1181民初2048號 |
| 案號 | (2017)蘇1181執(zhí)350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14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眾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丹陽市興農(nóng)農(nóng)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萬元,給付截止2016年3月7日的利息、罰息共計90.3萬元,并自2016年3月8日起以未償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1.8%給付利息至債務清償時止; 二、被告丹陽市永豐塑膠有限公司、江蘇丹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王霞、朱文彪、王生明、王長坤、王紅生、邵紅仙對上述借款本息、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擔保人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原告對被告江蘇眾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的7789.1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他項權證號:丹他項(2014)第1953號)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553元、公告費600元,合計37153元,由原告負擔153元,被告江蘇眾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負擔37000元,被告丹陽市永豐塑膠有限公司、江蘇丹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王霞、朱文彪、王生明、王長坤、王紅生、邵紅仙對被告江蘇眾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應承擔的上述費用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此款原告已墊付,各被告應將此款連同上述借款本息、罰息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鎮(zhèn)江市永安路分理處,帳號:1104010829000140561)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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