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眾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156****622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1202民初4028號 |
| 案號 | (2019)蘇1202執(zhí)恢39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0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江蘇眾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泰州市久久感應爐制造有限公司貨款2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295000元為本金,自2016年9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26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墊支,被告在付款時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726元[通過銀行繳納上訴費時須如實填寫以下內容:①上訴人姓名:填寫上訴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稱,而非代理人、經(jīng)辦人的姓名;②匯入單位戶名:泰州市財政局;③匯入銀行:農業(yè)銀行泰州海陵支行;④賬號:201101040058888;⑤款源:上訴費;⑥一審案號;⑦編碼:11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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