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建綜執(zhí)〔2020〕罰決字第13-005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浙江中景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呂超麟2020年11月24日15時10分,建德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城南中隊執(zhí)法隊員依職權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林溪路恒大林溪郡工地外時,發(fā)現(xiàn)該工地外堆放有三處建筑材料,其中第一處和第二處為大理石磚,第三處為沙子,堆放在林溪路上。經測量第一處建筑材料長19.5米,寬0.6米,面積為11.7平方米,第二處建筑材料長1.8米,寬1.25米,面積為2.25平方米,第三處建筑材料長5米,寬2.8米,面積為14平方米,三處建筑材料總面積為27.95平方米,現(xiàn)場已拍照取證。執(zhí)法隊員向現(xiàn)場負責人送達《調查(詢問)通知書》(建綜法調(詢)字【2020】第8202415號),要求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中隊接受調查。當事人逾期未到中隊接受調查。經進一步調查查明,當事人為浙江中景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呂超麟,當事人將大理石磚和沙子等建筑材料堆放在恒大林溪郡工地外路面上,2020年11月24日15時10分被執(zhí)法隊員檢查時發(fā)現(xiàn)。違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浙江中景市政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2-22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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