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市京龍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1470****579W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0114民初10202號 |
| 案號 | (2019)粵0114執(zhí)98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被告確認欠付原告貨款346720.70元,并分四期支付:第一期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10萬元;第二期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8萬元;第三期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8萬元,第四期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貨款。 二、本案訴訟費用3277元,由被告承擔,被告應于2017年6月30日前徑行支付給原告。 三、若被告按上述約定的期限付清全部貨款,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任一期款項逾期支付的,原告可就余下所有款項及利息一并申請執(zhí)行(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逾期欠款為基數(shù),自起訴之日即2016年10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兩倍計至付清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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