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舟山公(景)行罰決字[2021]00009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月25日14時許,普陀山莊對在本單位上崗的工作人員付某梅(女,身份證號360121********6168,江西人)的身份信息未按時向公安機關報送及告知相關信息,后在公安機關流動人口檢查時發(fā)現(xiàn)并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本局認為:普陀山莊未按時將單位工作的流動人口信息向公安機關進行報送及告知相關信息,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告知相關信息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普陀山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26 |
| 決定機關 |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普陀山風景名勝區(qū)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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