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省惠浦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58166****907B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豫0581民初4941號 |
| 案號 | (2022)豫0581執(zhí)105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 發(fā)布日期 | 2022-05-3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太原萬海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材料款647610.3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太原萬海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99元,減半收取8649.5元,由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4325元,原告太原萬海峰 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43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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