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邦爾得電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69****4679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504民初308號 |
| 案號 | (2021)皖0504執(zhí)56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馬鞍山市雨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2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安徽康佳綠色照明技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與被告深圳市邦爾得電子有限公司簽訂的《供應商服務保證協(xié)議書》有效;5二、被告深圳市邦爾得電子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康佳綠色照明技術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50000元;三、駁回原告安徽康佳綠色照明技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0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4900元,由被告深圳市邦爾得電子有限公司負擔3900元,由原告安徽康佳綠色照明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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