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6MA****8G8Y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津0104民初10346號 |
| 案號 | (2021)津0104執(zhí)236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 |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2019年7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財產委托管理服務合同》于2020年5月16日解除;二、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徐伯祿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5月16日的房屋租金9067.43元;三、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徐伯祿違約金5282元;四、駁回原告徐伯祿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4元,減半收取計197元,由原告徐伯祿負擔44元、被告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53元,被告紫梧桐(天津)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徐伯祿。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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