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都江堰市解放小區(qū)綜合市場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305928-0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川0181民初3301號 |
| 案號 | (2019)川0181執(zhí)53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2-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區(qū)綜合市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楊文漢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區(qū)綜合市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楊文漢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計算方法:以400000元基數,從2015年1月16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本判決確認的本金歸還之日止,若未按上述判決內容支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清結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40元,減半收取5620元,由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區(qū)綜合市場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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