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金壇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苑雋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452366-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壇商初字第00606號 |
| 案號 | (2016)蘇0482執(zhí)229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12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金壇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高學民借款100萬元,支付逾期利息2.564萬元,合計人民幣102.564萬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31元,由被告金壇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負擔(該受理費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逕付原告)。 如被告金壇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原告高學民應在該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帳號:80402016138963,戶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江蘇銀行常州分行營業(y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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