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波士頓電池(江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00058****955B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0481民初7877號 |
| 案號 | (2019)蘇0481執(zhí)444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溧陽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溧陽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2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波士頓電池(江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溧陽侖博貿(mào)易有限公司本金37657086.91元、利息5532973元,計43190059.91元;另支付原告溧陽侖博貿(mào)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37657086.91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案涉《借款合同》(編號2040004232013110778)約定的違約利率、復利的標準進行計算};二、如被告波士頓電池(江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債務,原告溧陽侖博貿(mào)易有限公司有權就被告所有的抵押物{1、溧國用(2013)第13259號土地(抵押金額2079.19萬元);2、溧國用(2013)第14437號土地(抵押金額420萬元);3、溧房權證溧陽字第152578號、152583號、152584號、152581號、152585號、152582號、152586號、152587號、152588號、152589號房屋(抵押金額22172.9萬元);4、溧國用(2015)第01644號土地(抵押金額55.6萬元);5、設備動產(chǎn)登記編號:蘇D3-0-2014-0108(抵押金額13913.94萬元);6、設備動產(chǎn)登記編號:蘇D3-0-2014-0137(抵押金額23061.39萬元)},以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在各抵押金額限額內(nèi)優(yōu)先受償;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6885元,由原告溧陽侖博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10831元,被告波士頓電池(江蘇)有限公司負擔256054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2668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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