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邁世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20067****422J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遼01民初646號 |
| 案號 | (2021)遼01執(zhí)46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3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邁世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借款本金3000萬元;二、被告邁世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借款本金3000萬元的利息2,679,600元、罰息3,562,650元、復利672,915.77元(截止2020年4月20日,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3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3.7025%計算罰息及復利,給付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三、被告沈陽旭興百川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陳杰、范旭對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被告邁世集團有限公司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沈陽旭興百川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陳杰、范旭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邁世集團有限公司追償;如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6376元,由被告邁世集團有限公司、沈陽旭興百川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陳杰、范旭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