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蘭溪市雪如歌針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趙雪如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53010641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金婺商初字第00318號 |
| 案號 | (2014)金婺執(zhí)民字第0214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金華婺城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07-30 |
| 發(fā)布日期 | 2015-07-0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行與被告蘭溪市雪如歌針紡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33700213010054、33700213010075、33700213010080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蘭溪市雪如歌針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返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行借款本金3000萬元,支付利息212223.77元(已計算至2014年1月27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約定計付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合計30212223.77元。 三、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行對被告浙江省蘭溪市豐歌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所有位于蘭溪市人民北路14號和勞動路53號的抵押房地產(chǎn)[房屋他項權證為蘭房他證蘭字第00075926、00075927、00075928號,房屋所有權證為蘭房權證蘭江字第010019902、010019903、01001990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為蘭國用(2008)第101-175、101-177、101-178、101-179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由被告浙江省蘭溪市豐歌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趙雪如對被告蘭溪市雪如歌針紡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代償后,依法享有追償?shù)臋嗬?五、駁回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蘭溪市雪如歌針紡有限公司、浙江省蘭溪市豐歌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趙雪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92861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197861元,由被告蘭溪市雪如歌針紡有限公司負擔,由被告浙江省蘭溪市豐歌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趙雪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代償后,依法享有追償?shù)臋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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