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萬方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10372****642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魯1103民初197號 |
| 案號 | (2021)魯1103執(zhí)97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2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日照瑞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日照嵐山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萬元及相應利息(正常利息以3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按月利率8.075‰計算。逾期利息以3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2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月利率8.075‰上浮50%計算)、復利(復利以借款期限內(nèi)每季度欠付的利息為基數(shù),自每季度結息日的次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按借款月利率8.075‰計算,自2017年1月21日至實際付款日以逾期借款月利率即8.075‰上浮50%計算)。被告李沛乙、喬雯莉、山東萬方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喬征曄、日照嵐凱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董濤對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日照瑞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追償。駁回原告日照嵐山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 420元,減半收取19 710元,由被告日照瑞麟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李沛乙、喬雯莉、山東萬方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喬征曄、日照嵐凱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董濤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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