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軍盛控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30105MA****2A1D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0681民初7209號 |
| 案號 | (2021)蘇0681執(zhí)114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啟東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啟東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0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杭州崇智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江蘇海四達電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568000元及違約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8568000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2倍計算)。二、被告浙江軍盛控股有限公司對被告杭州崇智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浙江軍盛控股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quán)就已承擔責任部分向被告杭州崇智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江蘇海四達電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7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3588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杭州崇智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浙江軍盛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717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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