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粉碎過程中辣味物質(zhì)回收的方法
基本信息

| 申請?zhí)?/td> | CN201110033840.4 | 申請日 | -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113661A | 公開(公告)日 | 2011-07-06 |
| 申請公布號 | CN102113661A | 申請公布日 | 2011-07-06 |
| 分類號 | A23L1/221(2006.01)I | 分類 | 其他類不包含的食品或食料;及其處理; |
| 發(fā)明人 | 李元新 | 申請(專利權)人 | 新疆天椒弘安色素有限公司 |
| 代理機構(gòu) | 烏魯木齊市禾工專利代理事務所 | 代理人 | 新疆隆平高科弘安天然色素有限公司 |
| 地址 | 84131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靜縣才吾庫勒鎮(zhèn)新疆隆平高科弘安天然色素有限公司 | ||
| 法律狀態(tài) | - | ||
摘要

| 摘要 | 本發(fā)明的辣椒粉碎過程中辣味物質(zhì)回收的方法屬于調(diào)味品領域。將辣椒干粉碎成≤40目的辣椒粉,將逸散在空氣中的辣椒素通過空氣導流管吸入到辣味物質(zhì)吸附塔,在吸附塔中加入藥用類活性炭顆粒,對辣椒素進行24小時吸附。對活性炭進行辣度含量檢測,當辣度≥0.2%時,取出活性炭,將其放入萃取罐中,再加入乙醇或乙醇水溶液進行萃取。將乙醇或者乙醇水溶液倒入刮板薄膜真空濃縮機進行濃縮,得到辣度為7.05%的辣椒素。對辣椒素的含量進行檢測,標準的辣椒素含量應≥7.05%;對辣椒素中的溶劑殘留進行檢測,標準的溶劑殘留量應≤50ppm,符合上述標準的辣椒素即可作為加工辣椒精的原料。本方法可回收原先白白逸散的辣椒素,回收率60—80%左右,既增加企業(yè)經(jīng)濟效益,也改善工作條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