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德慧銅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821MA****833L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1821民初1914號 |
| 案號 | (2021)皖1821執(zhí)15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郎溪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郎溪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惠理能源南通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德慧銅業(yè)有限公司之間于2017年4月28日成立的天然氣供氣合同;二、被告安徽德慧銅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惠理能源南通有限公司所有的設備LNG立式儲罐一臺、整體氣化站設備(卸車增壓氣化調壓加臭撬)一套及相關配件;三、被告安徽德慧銅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惠理能源南通有限公司天然氣款88880元、租賃費5萬元、設備拆除費及管道鋪設費8萬元,并支付逾期給付天然氣款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法:自2017年8月1日13起,以8888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5%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四、駁回原告惠理能源南通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460元,由原告惠理能源南通有限公司負擔4000元,被告安徽德慧銅業(yè)有限公司負擔546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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