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南奧莎動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3000072****922N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湘0121民初7619號 |
| 案號 | (2020)湘0121執(zhí)492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長沙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長沙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0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 、限被告湖南奧莎動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吳鐵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借款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1.2%的標準計算) 二、限被告湖南奧莎動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吳鐵逾期還款違約金(以5000000元借款本金為基數,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借款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0.8%的標準計算); 三、原告吳鐵對被告李漢軍持有的湖南奧莎動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股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吳鐵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150元,減半收取2707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32075元,由被告湖南奧莎動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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