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臨公(消)行罰決字〔2017〕0099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南都電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浙江省臨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觀大道72號的浙江南都電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浙江南都電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單位浙江南都電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建設(shè)銀行臨安支行(賬號:330016173270530011710128)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臨安市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5月19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19 |
| 決定機關(guān) | 臨安市公安消防大隊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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